2015年8月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了《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以下簡稱《十條規定》),共275字,規定了油氣罐區在日常管理、安全設施、特殊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的禁止事項。《十條規定》主要針對近年來油氣罐區發生的重大及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立足于現場管理和問題導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與之相關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國家及行業標準等。《十條規定》每一條都是血的教訓,每一條都是生命線、高壓線和不可逾越的紅線。油氣罐區安全事關重大,關注度高,影響面廣,一旦失控后果嚴重,各企業要切實做到“鐵規定、剛執行、全覆蓋、真落實、見實效”。
一、嚴禁油氣儲罐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
二、嚴禁在油氣罐區手動切水、切罐、裝卸車時作業人員離開現場。
三、嚴禁關閉在用油氣儲罐安全閥切斷閥和在泄壓排放系統加盲板。
四、嚴禁停用油氣罐區溫度、壓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系統。
五、嚴禁未進行氣體檢測和辦理作業許可證,在油氣罐區動火或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六、嚴禁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
七、嚴禁向油氣儲罐或與儲罐連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質不明或能發生劇烈反應的物質。
八、嚴禁在油氣罐區使用非防爆照明、電氣設施、工器具和電子器材。
九、嚴禁培訓不合格人員和無相關資質承包商進入油氣罐區作業,未經許可機動車輛及外來人員不得進入罐區。
十、嚴禁油氣罐區設備設施不完好或帶病運行。